作為中國資本市場“首例特別代表人訴訟案”的后續(xù)追責行動,康美藥業(yè)起訴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下稱“正中珠江會計所”)的3.4億元追償糾紛案,迎來了最新進展。
據悉,廣州中院出具裁定,鑒于該案屬于新類型案件,案情復雜且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加之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報請?zhí)峒壒茌犐暾?,因此決定由廣州中院負責審理此案。該案件將于2025年7月開庭審理。
提級管轄
近日,康美藥業(yè)發(fā)布了一季報,在一季報中,康美藥業(yè)發(fā)布了關于追償權糾紛訴訟進展。
2021年11月12日,康美藥業(yè)收到廣州中院作出的(2020)粵01民初217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公司向52037名投資者賠償投資損失245892.85萬元,馬興田、許冬瑾、邱錫偉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公司在破產重整程序中根據《重整計劃》向52037名投資者完成了245892.85萬元的賠償,于2021年12月29日收到《民事裁定書》,揭陽中院裁定確認公司重整計劃已執(zhí)行完畢。
為維護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康美藥業(yè)積極行使訴訟權利,于2022年4 月27日向法院提交立案資料,向其他責任人依法主張其應承擔的連帶清償責任。公司向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正中珠江會計所支付公司已經承擔的賠付款及利息、訴訟費、律師費等合計34089.29萬元。
康美藥業(yè)于2023年10月12日收到(2023)粵0104民訴前調29380號《受理案件通知書》,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2024年6月25日,該案件已組織第一次開庭。近期,廣州中院出具裁定,鑒于該案屬于新類型案件,案情復雜且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加之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報請?zhí)峒壒茌犐暾?,因此決定由廣州中院負責審理此案。
2025年4月22日,康美藥業(yè)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該案件將于2025年7月開庭審理。
審計機構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20年12月31日,康美藥業(yè)收到廣州中院發(fā)來的《應訴通知書》,顧某某、劉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就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向廣州中院提起訴訟。
2021年4月8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稱接受了黃梅香等56名權利人的特別授權,向廣州中院申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2021年4月16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廣州中院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該案。
2021年7月27日,公司證券虛假陳述特別代表人訴訟案在廣州中院一審開庭。
2021年11月12日,廣州中院作出(2020)粵01民初217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要情況如下:康美藥業(yè)向原告顧華駿、黃梅香等52037名投資者賠償投資損失 2458928544元;判決馬興田等6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時任公司董監(jiān)高的13名個人按過錯程度分別承擔20%、10%、5%的連帶清償責任。同時,康美藥業(yè)時任審計機構正中珠江會計所及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會計師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審計機構已被行政處罰
2021年2月,證監(jiān)會已對正中珠江會計所進行了處罰。
依據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有關規(guī)定,證監(jiān)會對正中珠江會計所對康美藥業(yè)審計未勤勉盡責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該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證監(jiān)會認為,正中珠江會計所在對康美藥業(yè)2016年、2017年、2018年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yè)道德守則第1號——職業(yè)道德基本原則》等相關要求,執(zhí)行恰當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形成真實客觀的審計結論,發(fā)表正確的審計意見,出具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該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173條有關規(guī)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223條所述“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證監(jiān)會決定對正中珠江會計所責令改正,沒收業(yè)務收入1425萬元,并處以4275萬元罰款。相關簽字會計師也一同被處罰。
校對:彭其華